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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瑪依市社會信用條例》二十一問

    《克拉瑪依市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克拉瑪依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2年4月26日審議通過,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5月27日批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F就本條例中一些主要內容作以下解讀:

    一、制定條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誠信是經濟社會良序發(fā)展的基石,也是個人安身立命的根本。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對圍繞新疆工作總目標開展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增強社會誠信、促進社會互信、減少社會矛盾以及促進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我市在社會信用建設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在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平臺建設與應用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社會信用建設向縱深拓展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在社會信用建設中部門職責不清晰、信用信息歸集和共享方面缺乏法律依據、信用信息公開缺乏相關標準規(guī)范等,這些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

    為了規(guī)范社會信用管理,保護社會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機制,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高社會誠信水平,解決當前我市社會信用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本條例。

    二、條例分別對哪些內容進行了規(guī)定?

    答:條例共六章40條,分為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定義、部門職責等進行了規(guī)定);第二章社會信用信息管理(主要對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失信行為的認定、信息共享等內容進行了規(guī)定);第三章社會信用信息應用(主要對守信激勵措施、失信懲戒措施、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措施等內容進行了規(guī)定);第四章社會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主要對信用主體的知情權、管理部門和服務機構的禁止行為、信用修復等內容進行了規(guī)定);第五章法律責任(主要對管理部門和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進行了規(guī)定);第六章附則。

    三、什么是社會信用?什么是社會信用信息?

    答: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tài)。

    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四、什么是公共信用信息?什么是市場信用信息?

    答:社會信用信息分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人民團體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

    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yè)協會商會以及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在生產經營、社會服務或者行業(yè)自律管理活動中產生和獲取的信用信息。

    五、社會信用的主管部門有哪些?這些部門有哪些職責?

    答:社會信用工作涉及人民政府各個部門,包括司法機關、信用服務機構、行業(yè)協會商會以及社會公眾等。

    市、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是社會信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社會信用工作的綜合協調、規(guī)劃編制、政策制定、監(jiān)督管理等,統(tǒng)籌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應用和服務工作。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分別對市、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司法機關、信用服務機構、行業(yè)協會商會以及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等職責進行了規(guī)定。

    六、公共信用信息如何進行管理?

    答: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包括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編制適用于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需要進行動態(tài)更新,一般每年調整一次。納入補充目錄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逐條明確其對應的具體行為、公開屬性、共享范圍、歸集來源和渠道、更新頻次等內容。

    七、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包括哪些內容?

    答:包括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八、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中的基礎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答: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和職業(yè)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登記注冊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以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基本情況的信息;認證認可信息,行政許可或者資質信息;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

    九、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中的守信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答:獲得市級以上的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等信息;參加志愿服務、慈善捐贈、扶貧脫困、救災搶險、見義勇為等表現突出的信息;履行信用承諾的信息;企業(yè)按時足額納稅及繳納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等信息;國家、自治區(qū)和本市規(guī)定的反映守法誠信的其他信息。

    十、守信信息對我們有什么用?

    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給予優(yōu)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在實施財政資金補助、稅收、招商引資、創(chuàng)業(yè)扶持、社會保障等優(yōu)惠政策中,列為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選擇對象或者給予重點支持;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監(jiān)督管理和專項檢查中,優(yōu)化檢查方式,合理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檢查頻次;在克拉瑪依信用門戶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國家、自治區(qū)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十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中的失信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答:違反信用承諾制度受到責任追究的信息;欠繳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信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騙取國家榮譽、專業(yè)技術資格、社會保險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信息;在國家、自治區(qū)、本市組織的統(tǒng)一考試中作弊的信息;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違法行為輕微或者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除外;拒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或者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的信息;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多次或長期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信息;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十二、怎樣認定失信行為?認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對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客觀、審慎認定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

    認定失信行為主要依據以下文書: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仲裁文書;

    (二)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文書。

    十三、嚴重失信信息有哪些?

    答: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社會正常秩序的;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

    十四、如何認定嚴重失信主體?

    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由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前,應當告知信用主體認定的事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反饋結果。將信用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制作決定文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

    十五、失信行為對我們有哪些影響?

    答:管理部門約談、告誡、責令整改;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信用承諾制等相關便利化規(guī)定;在日常監(jiān)管中,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增加監(jiān)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在實施財政資金補助、稅收、招商引資、創(chuàng)業(yè)扶持、社會保障等政府優(yōu)惠政策中,給予相應限制;在表彰獎勵活動中,給予相應限制;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十六、嚴重失信行為對我們有哪些影響?

    答: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限制進入相關行業(yè);限制相關任職資格;限制高消費行為;取消相關榮譽稱號;取消依據信用承諾、信用積分、信用評價獲取的資格;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十七、管理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在哪些情形中可以查詢、使用信用信息?

    答: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和做出重大行政處罰;政府采購、國家投資工程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及財政資金項目支持、科研項目管理等;國家工作人員招錄、聘用、調任等;選優(yōu)評先、表彰獎勵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查詢使用的情形。

    十八、管理部門處理公共信用信息時不得有哪些行為?

    答:未按規(guī)定提供、采集、歸集、披露、共享、查詢和使用信用信息的;虛構、篡改、隱匿、竊取、違規(guī)刪除信用信息的;未按規(guī)定免費向社會披露信用信息的;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的;違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信息丟失的;違反規(guī)定出售信用信息的;應當刪除、變更信用信息而未予刪除、變更的;違反規(guī)定實施信用激勵和懲戒措施的;未按規(guī)定處理異議信息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十九、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有多久?

    答: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披露期限屆滿后不得再行披露。披露期限自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失信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的,披露期限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國家對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十、信用服務機構處理市場信用信息時不能有哪些行為?

    答:提供虛假信用產品的;采集禁止采集的信用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違法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未履行保密義務的;超出法定、約定范圍公開、使用信用信息的;篡改、虛構、竊取和非法買賣信用信息的;其他侵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十一、信用主體享有哪些權益?

    答:(一)知情權:信用主體有權知曉自身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使用、評價等情況,以及相關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

    (二)查詢權:信用主體有權通過服務窗口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移動終端等途徑查詢自身的信用信息。

    (三)異議權:信用主體認為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儲存、披露或者提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信用信息記載與事實不符、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

    (2)侵犯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

    (3)不符合失信懲戒對象的認定條件而被列入的,或者應當移出懲戒對象名單而未移出的;

    (4)信用信息超期公開的;

    (5)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四)信用修復權:失信主體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向發(fā)展和改革部門申請信用修復。符合國家信用修復有關規(guī)定的,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移出失信名單,終止公開、共享相關失信信息,并將修復情況告知信用主體。修復完成后,應當及時終止實施懲戒措施,并對其信用評價、失信名單等信息作相應調整。

    時間:2022-12-22    來源:克拉瑪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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